序号 | 职责事项 | 序号 | 职能内容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 1 |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水利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
2 | 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实施,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
3 | 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全市重点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4 | 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管。 |
二 | 负责承办保山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5 | 组织实施全市河(湖)长制的巡查、督察、督办和考核等工作。 |
三 | 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工作 | 6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承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
7 | 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水资源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
四 |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 8 | 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资源保护规划,配合有关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
五 | 负责水旱灾害防御 | 9 | 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
六 |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 10 |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
七 | 指导城市供水工作和村镇供水工作 | 11 | 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
八 | 指导监督水利设施、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 | 12 | 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整治。 |
13 |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
14 | 指导、监管涉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归口管理水生态修复。 |
九 | 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 15 | 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
16 | 负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 |
17 | 负责市级重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工作。 |
18 | 指导并监督全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
十 | 负责农村水利和农村水电的管理改革 | 19 | 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 |
20 | 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
21 | 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22 | 按照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建设管理。 |
十一 | 负责涉水领域的监督执法 | 23 |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
24 |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 |
25 | 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
26 |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
十二 | 开展水利科技和水利涉外事务 | 27 | 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
28 | 配合上级水利部门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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