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责事项 | 序号 | 职能内容 |
一 |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 1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
2 |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二 | 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3 | 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4 | 牵头指导全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
5 | 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三 |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落实 | 6 | 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 |
7 | 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 |
8 | 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
9 |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四 | 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 10 |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
11 | 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
12 | 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
五 |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13 | 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
14 |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
15 | 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
六 |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 16 |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17 | 贯彻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
18 |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
19 | 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七 |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 20 | 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
21 | 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
22 |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
23 | 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 |
24 | 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八 |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 25 | 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26 | 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7 | 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九 |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28 | 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
29 |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 |
30 | 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
十 |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31 | 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
十一 | 配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 32 | 配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
十二 |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 33 |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 |
34 | 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
35 | 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
36 | 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
十三 |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 37 | 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
十四 | 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 | 38 | 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
39 | 协调或参与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 |
40 | 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
41 | 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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