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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保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保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简称市编委)是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业务上接受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中共保山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简称市委编办)是市编委的办事机构,保留保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既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市委机构序列,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编委领导下,具体承担全市行政体制改革、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市编委组成人员
市编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以及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市编委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行政体制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按照省编委要求,研究拟定全市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审核全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
(二)统一管理全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三)管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工作,协调市级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市级各部门与县(区、市)之间职责分工和事权划分。
(四)审核全市党政群机关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和隶属关系调整。审核市级各部门“三定”规定,县(区、市)党政群机关科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和隶属关系调整。
(五)审核全市处级和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和隶属关系调整。审批市级各部门主管的科级单位及县(区、市)所属科级和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
(六)审议决定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调整。审批市级部门、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
(七)审议决定上级下达我市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体分配方案。审议决定县(区)行政编制总额及调整,审批县(区)行政编制总体分配方案。审核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方案。
(八)管理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审议决定事业编制总量的增加、收回、核销等调整事项。审批市级群团和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审核跨层级调配使用事业编制方案。
(九)负责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审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和调整。
(十)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各部门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情况和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情况。指导各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工作。
(十一)完成省编委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编委会议制度
(一)市编委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和集中审批的原则,属于重大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属于日常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委主任、分管市委编办的副主任审批,或授权市委编办负责办理。
(二)市编委会议由市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市编委副主任、委员出席。市编委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减会议次数,具体时间由市编委主任确定。市编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市编委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审议拟报送的有关请示和报告;听取市委编办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重要工作部署;按照职责权限审议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四)市编委会议议题由市委编办研究提出,按程序报经分管市编委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后,报请市编委主任确定。其中,涉及处级机构编制的有关事项,在会议审议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委书记碰头会进行汇报。
(五)市编委会议的会议通知、议题材料等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送达市编委各成员。市编委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市编委主任请假并告知市委编办。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市编委会议审议的机构编制事项,经市委编办研究提出意见,分管市编委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并报经市编委主任同意,可以由市编委成员传签审批。
(七)市编委会议研究的机构编制事项,除会议研究同意可对外公布的之外,其他内容不得向外传播和泄露,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
(八)市委编办负责市编委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起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市编委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向市编委报告落实执行情况。
四、工作权限和程序
(一)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核并按程序报省编委审批:
1.全市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市本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全市处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升格等调整,工作部门变更名称和加挂牌子,设立副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
3.全市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量的增减调整,以及跨层级的调配使用。
4.其他按规定需报请省编委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
工作程序:市委编办研究提出意见;提请市编委会议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其中全市改革总体方案和市本级机构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按规定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或以市编委、市委编办名义报省编委、省委编办审批。
(二)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核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1.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群团机关的“三定”规定,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市级各民主党派机构的机构改革方案。
2.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之间的重大职责分工和调整,与县(区、市)的重大事权划分意见。
3.县(区、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和乡镇机构改革方案。
4.行政审批管理的总体方案、措施和市级审批事项的批量调整。
5.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6.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条例、规定、办法等党内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草拟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7.其他按规定需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机构编制事项。
工作程序:市委编办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分管日常工作的市编委副主任、市编委主任审核,重大事项提请市编委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区、市)改革总体方案、县(区、市)重大事权划分意见等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其中,按规定应向省编委、省委编办报备的,同时以市编委或市委编办名义进行报备。
(三)以下事项由市编委审议决定:
1.全市各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总量的确定和同层级的使用调整。省下达我市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总体分配方案。
2.全市事业编制总量的确定和同层级的使用调整,省下达我市的事业编制总量的总体分配方案。
3.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市级科级和相当于科级的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人员编制核定。
4.市级部门科级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审批和人员编制核定。县(区)科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机构规格。
5.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以及各部门与县(区)的事权划分事项。
6.市级政府部门单项或少数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置和调整。
7.机构编制管理的单项制度、措施和方案,专项的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体制调整方案。
8.其他按规定由市编委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
工作程序:市委编办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市编委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市编委副主任审批;属于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分配总体方案、处级机构“三定”方案等重大事项,以及一次性新增人员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较多的,提请市编委会议审议(传签);市编委会议审议(传签)或市编委领导批准后,以市编委或市委编办名义行文。
(四)以下事项由市编委授权市委编办负责办理:
1.处理省编委、省委编办印发市编委的日常文电。审核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呈报的机构编制请示事项,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起草以市编委名义印发的通知、批复、报告等。
2.具体执行和组织实施市编委的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县(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有关业务工作。
3.市级部门在不新增机构情况下的科级机构设置调整、科级领导职数核定、加挂牌子和变更名称。各县(区、市)在机构限额内的设置调整、加挂牌子和变更名称。
4.市级相当于处级的事业单位内设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指导市级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5.市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结构调整。市级同系统内事业单位在不增加编制总量情况下的同类型经费管理形式之间编制的调整。
6.县(区、市)相当于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
7.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注销和公告等工作。
8.市级党政群和机关事业单位入编审核,科级领导职数使用审核。
9.市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限额内的分配核定。
10.负责日常对外宣传机构编制管理内的党内法规、政策、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并以市编委名义以机构编制专报形式定期印发。
11.市编委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文件签发
(一)以市编委名义上报请示、报告,以及印发批复、通知、方案和会议纪要等,由市编委主任或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二)报经市编委领导批准的日常机构编制事项,以市委编办名义行文并冠以“经市编委领导批准(同意)”字样,由市委编办主任签发。
(三)市编委授权市委编办负责处理的日常工作事项,以市委编办名义行文,由市委编办主任签发。
六、其他事项
(一)市编委工作规则由市编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